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聘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聘期在三个月(含)以上,由学校聘请来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教师。
第三条 外教的聘请应依据“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录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聘请计划申报与批准
第四条 聘用单位(学校各学院、学部等)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每年5月底之前制定下一学年度外教的聘请计划并通过书面形式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五条 聘用单位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
(1)聘请外教的人数、资格和专业要求;
(2)拟担任课程及聘请的必要性;
(3)工作任务;
(4)聘任工作的负责人;
(5)外教日常管理联络人。
第六条 人事处批准外教聘用计划后,批转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聘用单位具体实施外教聘用工作。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各学院、部门通过校际交流、教师推荐,合作机构派遣等渠道聘请外教。
第八条 聘请的外教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下,高层次的外教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教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2年及以上相关教学和工作经验;从事专业类课程教学的外教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相关专业或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 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简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受教育背景、个人工作经历、应聘理由、个人优势、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最高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需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其他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等。
第十条 国内来我校兼职的外籍教师,需持有合法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国内转聘我校的外籍教师,需在其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携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证明》件,推荐信,由我校为其办理新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国外申请来华的外籍教师,需提供相应的文件,由我校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应聘外教的遴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用人单位分工协作;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安排试讲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经与拟聘外教协商一致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包含最终聘任人选、工作任务等内容的聘用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聘用人选签订合同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我校外籍教师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以1学年为准,表现好的可以延聘。需延聘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前3个月将申请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四章 外籍教师的薪酬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外籍教师薪酬协调审定小组,由分管涉外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负责制定外籍教师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审议外籍教师其他待遇事项。外籍教师的薪酬标准和方案经小组审定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薪酬及其他待遇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薪酬的支付,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每月审核外教工作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定,再报送人事处发付。
第五章 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用人单位进行每学期的教学评估工作,协助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困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向外籍教师提供具体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指派一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外语口语及沟通能力好的中方教师协助外籍教师落实每学期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外教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不得在校内外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或其它活动。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每学期末对外籍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评估内容包括:所授课程名称、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学生反馈等。
第六章 外籍教师的行政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聘用单位筛选、聘请外教人选,为外教办理来华邀请手续及来校后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医疗证、图书证等证件;协助外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临时住宿登记工作;为聘期已满的外教办理续聘延期,转聘,或注销等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教师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及涉外事务管理,并对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估。外籍教师到校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他们介绍我国政府有关文件和规定,明确要求外教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做传教、宣教事宜;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协调服务,帮助外教尽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根据管理需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外籍教师参加省、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用人单位应为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外教可自愿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等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作,做好外籍教师的安全管理、生活服务工作,在外籍教师住房安排、生活条件和环境保障、解决外籍教师生活中出现的困难等方面各司其职。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不得在校内公寓内私自拉线接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发现设施设备有问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派专人检查维修,及时解决,确保水、电、气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外籍教师在校外的安全应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外籍教师有违反法纪校规行为,应及时向其本人指出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反映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职能部门,以便采取适当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涉及外籍教师的突发事件,按《外国教师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外籍专家管理规定》(广师院〔2015〕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