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广东省外专局 时间:2017-09-15 点击数:

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6-09-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省属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以下统称“省属院校”)聘请一批高水平海外名师来粤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进一步提高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广东省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省海外名师项目”,并提供资助经费。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省海外名师项目。
  第三条 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由我省省属院校聘请来粤进行考察、访问、讲学等交流活动的高层次外国专家(以下统称项目专家)。
  海外名师项目要与学校的专业发展方向和学科建设规划密切关联,通过项目专家来粤的学术交流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教学能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省属院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申报项目。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省属院校引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

鼓励省属院校特别是驻穗省属院校与驻粤东西北地区省属院校之间、省属院校与非省属院校之间、省属院校结合产业发展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引进相同专业领域的项目专家来粤进行考察、访问、讲学、科研等活动,实现“二次引智”,最大限度发挥项目专家来粤学术交流的效益。

第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坚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专家国际旅费。指项目专家从所在的国外居住地(或工作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

(二)项目专家工薪。指项目专家的部分或全部工薪补助(含讲课费、咨询费等)。

(三)项目专家食宿交通费。指项目专家在粤执行项目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以及项目专家从中国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往返交通费和执行项目过程中必须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

第六条 项目专家执行资助项目所需的设备、办公用品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不得使用资助经费购买。项目专家非执行

资助项目以及项目单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每个海外名师项目资助经费为人民币1-5万元,具体资助额度以省外国专家局通知为准,超出资助标准部分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资助标准:

(一)项目专家国际旅费资助1.5万元(含)以内。

  (二)项目专家工薪资助2万元(含)以内。

(三)项目专家食宿交通费资助1.5万元(含)以内。其中,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资助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标准,每名专家每天不超过6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相关标准将严格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海外名师项目的外国专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过著作、论文的专家学者。
  (三)曾任或现任本学科(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研究机构的主要职务。
  (四)曾任或现任本学科(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或主要审稿人。
  (五)曾为或现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席或主旨报告人。
  (六)曾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如菲尔兹奖、诺贝尔奖、图灵奖等)。
  (七)在国际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卫生领域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人才。
  (九)我省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准确评估项目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并明确拟聘外国专家层次、来粤交流的目标计划等。
  第十条 申报资助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外国专家局每年年初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单位出具的申报函;
  
 2.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申报表。
  (二)省外国专家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按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加强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项目的使用范围以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一)项目单位出具的报告函;
  (二)填写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执行情况表,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聘请的外国专家护照复印件、海外主要任职证明、国际旅费支付凭证复印件、专家工薪签收表、专家食宿交通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计划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年执行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将专项经费结转至下年度同一项目继续使用。对不能按时保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或项目管理混乱的项目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取消其下一年度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原定项目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须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可在项目目标任务和项目内容不改变、项目专家同等层次或以上的条件下,

由项目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书面提出申请更换项目专家,经批准后,可继续执行该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1月25日印发的《广东省海外名师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wzj/zcfg/201609/58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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