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教育合作项目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国际教育合作学生管理,保证我校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有两类:一类是指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通过互认课程或者学分的“2+2”、“3+1”、 “1+2+1”等学士学位项目或 “1+1”、“2+1”等硕士学位项目(以下简称“学位项目”),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后,可分别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与国(境)外学校的学位证书,或者单独获得双方院校其中一方的学位证书;另一类是只涉及课程与学分认证的短期访学交流项目(以下简称“短期项目”),学生通过参加此类合作项目可以获得国外合作院校的课程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校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或者研究生。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落实接受交换生来华事宜,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予以配合。

 

第二章      学生报名、选拔、录取、出境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合作项目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六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申请入学条件;

(三)外语能力强,达到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

第七条  信息发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年度参加合作项目的形式、相关要求、申请时间及程序,并及时发布信息。

第八条  自愿申报。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信息,由本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并上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各二级学院根据选拔条件以及学生的综合能力表现进行初选,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推荐。

第九条  选拔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家长书面同意后,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十条  学校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对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进行外语应用能力测试,结合考试成绩或相关留学语言资格等级证书和二级学院推荐意见,报遴选小组最终确定参加合作项目学生名单,并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转送外方合作学校审核。外方合作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公布派出学生名单,并送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手续办理。学生接到国际交流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国(境)外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咨询及有关证明,学生个人自行办理出国签证手续,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附件 2)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附件3),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学生方可离校。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境)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附件4),家长应与学校签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家长担保函》(附件5),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按期返校的承诺等。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十三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二级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及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协议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合作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两周(除假期外)内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应的复学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合作学校完成学习任务,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复学,并插入学生原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制最高年限。

第十八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境)外,或者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我校学制最高年限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学习时间、转往其它非合作院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否则学校将对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学校除名者,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保留学籍回校继续学习或作自动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四章  课程成绩与学分认证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应尽可能与其在我校所在专业同期修读的课程名称和内容一致或相近,学时与学分总量与在我校本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当,以便回校后进行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学籍审核和毕业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出国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境)外合作学校规定的格式(中、外文)制作学生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公章后统一寄送国(境)外合作学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密封寄送或交学生本人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习成绩单寄达我校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翻译成中文,连同外文成绩单原件一并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国(境)外成绩单和我校课程成绩及学分转换要求进行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并指导学生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附件6),经审核同意后,连同国(境)外学习成绩单,送交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审核并录入成绩。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修读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全部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并注明“国际课程”字样。

(二)参加短期项目的学生,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附件3),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读的课程,若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课程所在院(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若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经学生所在院(系)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性质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认定为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可经课程所在系(部)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按下列标准进行认定:

(一)课程学分认定标准为:学位项目学生的课程学分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规定的学分要求进行认定。参加短期项目的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若其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上所列课程学时量,每学分超过16学时的,可据实认定;每学分少于16学时的,应按16学时/学分折算为我校课程学分。

(二)实习学分认定标准为: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活动,满20小时可认定0.5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凡参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安排的专业实验项目,满16学时可认定1个专业实验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

(三)毕业论文学分认定标准为: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议规定,在国(境)外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取得学生所在院(系)的书面同意,由国(境)外学校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派教师进行指导,由本人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并须按期返校完成答辩;若无法返校参加论文现场答辩者,可采取书面答辩方式,由指导老师或学生所在系指定老师直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其评分标准与形式同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按下列标准进行成绩转换:

(一) 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55

(三)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若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55”分。

(五)若有其它的计分形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商量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手续须提交国(境)外合作学校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和我校相关课程所在院(部)出示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参加短期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合作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后,比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位项目学生修满国(境)外合作学校要求的最低学分,被对方学校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原则上可免修我校相应学期的全部课程。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经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认定为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的,学校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籍管理细则》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本管理办法,确定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或者硕士学位。

 

第五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前必须缴清在我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对于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历学位的学生在出国之前还应向我校缴清国外学习期间我校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提供有关咨询及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往返旅费、生活费、境外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国(境)外合作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国(境)外合作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学生自主支配。

第三十五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或与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不一致的费用以合作交流项目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参加我校在校生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第六章  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合作学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二级学院指定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于每学期初将国(境)外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第四十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应遵守我国和合作学校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派出二级学院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被给予处分的,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注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回国返校。返校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派出二级学院报到,由派出二级学院统一或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籍恢复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回国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时,须提供国(境)外合作大学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课程成绩与学分转换、学籍审核等有关工作。国际交流学生逾期未申报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视为无效。

第四十六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如需要延长学制,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手续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不提前申请者后果自负。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认定

第四十七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符合我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其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参加合作项目的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后,按照当年毕业生办理毕业和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籍管理细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3〕416号)及2011年7月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暂行规定》(广师院〔201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国际交流学习申请表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选课计划表

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合作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

5.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家长担保函

6.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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