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境外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3-30 点击数: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捐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关心与支持我校教师以及教学科研发展的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部门、团队和个人接受境外资助及相关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主体的界定及接受资助的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指的“境外资助”包括境外基金会的资助,以及境外非政府机构、团体、企业、个人提供的资助等。

2.各部门、团队和个人接受境外资助的基本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

3.学校对各部门、团队和个人接受境外资助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二、接受和申请境外资助的申报流程

1.各部门、团队和个人在接受或申请境外资助之前,须先向所属学院(部)或机关部、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申请(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或机关部、处同意后,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签相关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及结合相关政策,决定是否须向教育厅交流处申报。

2.接受境外资助的,必须说明资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方式、要求和金额,以及有无附加条件、科研结果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等。

3.向境外提出资助申请的,必须说明所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成果的使用情况以及接受境外资助的前提条件,在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

4.资助申请获境外批准或双方签约后,必须将接受资助的书面文件(包括通知书、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的副本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协议执行。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敏感问题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告。

三、接受和申请境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接受境外基金,资金资助的教学科研、讲座报告、论坛、研讨会等项目,均应由受助方与资助方签订书面资助协议,明确资助金额(应含5%管理费)、资助项目名称等,并报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后报学校捐赠管理办公室批准许可。

2.凡属涉外的教学科研、讲座报告、论坛、研讨会等接受的赞助资金,一律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账户。汇款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税费等费用由资助方承担。

     3.赞助资金的支出凭据,必须由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审核签字,并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四、获得境外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

1.涉及与境外机构联合开展社会调查、统计的,要严格限定调查、统计的内容、范围、规模和调查、统计成果的使用,不得接受任何对我不利的附加条件,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机构和人员直接参与国内调查、统计。

2.凡以了解我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敏感问题及其他涉及我国家机密问题为目的的联合调查、统计项目(包括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一律不予批准。

3.拟向境外提供的研究成果,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签相关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审查同意后,各相关部门、团队或个人可向境外资助方提供研究成果,并将副本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4.向境外资助单位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调查材料、内部资料等。

五、其他

1.接受境外资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员交流的,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如发现有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2.未获得境外资助的对外科研合作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接受境外资助的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5]384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解释。

 

 

 

 

 

 

 

 

 

 

 

 

 

 

 

 

 

 

 

附件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申请(接受)境外资助项目申报表

单位名称


课题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称


职务


政治面貌


专业

特长


申请资助

项目

中文


英文


境外资助方

名称

中文


英文


境外资助方

地址及电话


资助的方式和金额


项目内容和意义


成果形式和使用范围


资助方提出的附加(前提)条件及内容


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人员

(包括国内和境外人员情况)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加盖公章)

学校国际处/港澳台办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加盖公章)

学校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注:关于境外资助方的背景及相关情况请另页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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