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入国(境)以及在国(境)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为做好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的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证照的办理和使用
第二条 我校因公出国(境)证照的办理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负责。因公出国(境)证照持有人在出访回国后一周内必须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有关规定上缴省外事办或集中保管。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持有人在使用证照的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
第四条 如果证照遗失,在国内或境外应立即向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发照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应立即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报告。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厅级以上离退休和安全、涉密等重要岗位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必须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否则将不允许随因公团组出访。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证件的保管
第六条 根据“统一管理、专人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全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照实行统一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保管人员须对所有的因公出国(境)证照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严格因公出国(境)证照的借用手续。
第八条 对过期失效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填写相关证照销毁清单后,交上级部门统一销毁。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2016年5月8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0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